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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种子和种子的销售

   日期:2022-04-16     浏览:960    评论:0    
核心提示:销售的种子和种子的销售武合讲 任晓东(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05306590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01080989)依据种子法规
 销售的种子和种子的销售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05306590

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01080989)

依据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分装的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另一种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两种种子的产品性质、内外质量、责任主体都不相同,不可混淆。

一、销售的种子不同,产品性质不同

(一)可以分装的包装种子,是工业生产资料

2021年修正的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本条规定的销售的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是可分装为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分装的生产资料。

(二)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农业生产资料

2021年修正的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本条规定的销售的种子,是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内在质量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外在质量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可以直接给种子使用者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二、销售的种子不同,内外质量要求不同

(一)销售的可以分装的包装种子,未要求内外质量符合规定

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因为不能加工、包装的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所以销售的种子可以是未经包装的散种子。为了方便储运、装卸、交接、点验等,无论是籽粒、果实等种植材料,还是根、茎、苗、芽、叶、花等繁殖材料;无论是采用包装袋、包装罐、包装箱等容器包装,还是采用托盘、捆扎等材料包装,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作物种子一般都是进行了包装的包装种子。销售的种子很少是未经包装的“散种子”。实践中所称的“散种子”,多是对没有标签的“白皮袋包种子”或大包装种子的错误称谓。

对于可以加工、包装的种子,销售的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的经过加工、分级、包装的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对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既未规定内在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又未规定外在质量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法未规定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未规定判定种子真实性的参照物。对散种子、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的内外质量要求及其执行标准,由当事人约定。

(二)销售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要求内外质量符合规定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规定,销售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当符合三项要求:第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是对销售的种子内在质量的要求;第二,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是为保障种子使用者选择权和知情权对销售的种子外在质量的要求;第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是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具备真实性的要求。

销售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加工是分级的前提;分级是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前提;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是包装的前提;包装是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前提。未经加工、分级的是农产品,为非种子;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为劣种子;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没有使用说明的为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三、销售的种子不同,责任的性质和形态不同

销售的种子是可以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包装种子的内外质量都由当事人约定。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只可要求出卖人单独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的种子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种子使用者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和单独责任。种子使用者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的产品责任。

四、销售的种子不同,销售者的资质要求不同

(一)销售可以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为劣种子。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为假种子。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大包装种子,未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的进口种子,必须经过分装成为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才可销售。分装包装种子属于种子经营,分装种子的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实行分装,属于种子经营,分装单位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无论是专门经营还是委托代销,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都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种子销售和种子经营的许可不同

(一)种子销售和种子经营的关系

种子生产经营分为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等多个环节。种植、采收,是种子生产;种子生产是种子生产经营的开端。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终端。种子经营和种子销售的关系是:种子经营包括种子销售,种子销售是种子经营的终端环节。终端销售的种子,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二)种子销售,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论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销售的都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都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因为无论是专门经营,还是代销,销售的都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经过加工、分级、包装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内外质量已经固定,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已为追究种子责任标注了各项内容,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不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没有必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经营,必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为种子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所以除种子法另有规定终端销售种子外,从事影响种子内外质量的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必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委托经营种子,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是种子法授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专属职权。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享有许可经营种子的行政职权,无权以签发《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方式许可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实践中,有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出具《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委托经营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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